(2018)冀1127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27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0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景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2、已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到位债权425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并听取其意见,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景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新审判员 卢晓东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刚书记员 翟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