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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刑初213号杨小平盗窃案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平,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潮泥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杨小平伙同刘雀、谢虎(均已判刑)在益阳市城市学院盗窃摩托车2台。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小平伙同刘雀、谢虎来到益阳市城市学院16栋学生公寓楼下,盗窃刘志远的1台格爵三阳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杨小平分得赃款200元。2、2015年6月15日晚上7、8时许,被告人杨小平伙同刘雀、谢虎来到益阳市城市学院16栋与17栋学生公寓中间的停车坪,盗窃陈文茂的1台天禧牌TX150-4摩托车。事后,被告人杨小平分得赃款4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天禧牌TX150-4摩托车的价格为5220元;因资料不详,格爵三阳踏板摩托车未作价格认定。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小平在广东省清远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志远、陈文茂的陈述,同案人刘雀、谢虎的供述及其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同案人谢虎的指认现场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视频截图,被告人杨小平的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资料及其曾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小平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小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小平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小平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