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90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道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道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096号之二申请人:上海道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万晓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梅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男。被申请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XXX号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康。申请人上海道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290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道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宝群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34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