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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淑英、张再兴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淑英,张再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淑英,女,1940年7月21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再兴,男,193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顺胜,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上诉人郑淑英因与被上诉人张再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9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9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代绪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