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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雷醒露与胡孟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醒露,胡孟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130号原告:雷醒露,女,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宜阳县。被告:胡孟孟,女,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老财政局*楼。主要负责人:安义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雷醒露诉被告胡孟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雷醒露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胡孟孟已经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醒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醒露承担。审判员  张锁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