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华英、刘英、刘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王华兴、牛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英,刘英,刘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王华兴,牛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390号原告:李华英,女,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刘英,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刘雄,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40栋金海财智中心1楼1号。法定代表人:谢文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全明,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华兴,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牛坤,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英、刘英、刘雄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王华兴、牛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英、刘英、刘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英、刘英、刘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英、刘英、刘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由原告李华英、刘英、刘雄负担。审判员 胡 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瑶玥(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