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李淑霞、刑昌龙、宁为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李淑霞,邢昌龙,宁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地址: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吕占东,行长。被执行人:李淑霞,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安村。身份证号:230422196307080341。被执行人:邢昌龙,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安村。身份证号:230422198706010315。被执行人:宁为学,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东镇永安村。身份证号:230422196507150310。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淑霞、邢昌龙、宁为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绥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