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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秀花与杨军、苏桂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花,杨军,苏桂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393号原告:王秀花,女,蒙古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察右后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军,男,汉族,40岁,初中文化,个体户,重包。被告:苏桂柱,男,汉族,43岁,初中文化,轻包。原告王秀花与被告杨军、苏桂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秀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秀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秉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