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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邢照文、王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照文,王洪志,岳华,陈吉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照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志。原审被告:岳华。原审被告:陈吉霄。上诉人邢照文因与被上诉人王洪志及原审被告岳华、陈吉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9日向上诉人邢照文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7年5月22日开庭,上诉人邢照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邢照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0元,由上诉人邢照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