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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树芳与文中要、文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树芳,文中要,文满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32号原告肖树芳: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文中要: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文满堂: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树芳与被告文中要、文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树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树芳撤回对被告文中要、文满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