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肖树芳与文中要、文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树芳,文中要,文满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32号原告肖树芳: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文中要: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文满堂: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树芳与被告文中要、文满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树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树芳撤回对被告文中要、文满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