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993号原告宋某,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黄某,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受理后,依简易程序于2017年03月07月按原告宋某起诉时提供被告黄某住所地址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然本院通知诉讼文书快递邮件被退回我院,退回原因:原写地址不详/寄件人要求改址投递。然按原告宋某提供的诉讼地址查找,仍无法送达,且电话告知原告宋某后仍未提供被告黄某新地址。2017年5月2日本院按原告宋某填写地址确认书送达通知:要求在7个工作日提供被告黄某新住所地址、联系方式,及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送达被告黄某参加诉讼,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的规定转换程序、公告送达文书,否则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但原告宋某对本院通知书面拒绝答复或转换程序。是此,对被告黄某的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程序不能完成。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送达被告参加诉讼,致使送达程序不能完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起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