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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飞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80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飞,男,汉族,1993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阜阳市颍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韩飞退赔被害人陈某2800元。原审被告人韩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韩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飞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浙0381刑初6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疆审 判 员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方彬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