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昌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某某、陈某、郭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某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某,陈某,郭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建昌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执行人建昌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某某、陈某、郭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辽142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昌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8日,建昌某股份有限公司和陈某、郭某某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7年5月18日,陈某某在建昌恒昌某银行欠款本息合计797770.52元,陈某及郭某某对该欠款金额无异议(合同号20140165)。陈某及郭某某同意以陈某、郭某某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建房权证建昌字第XXX**号,面积109.92平方米)价格335256.00元偿还贷款本息。陈某及郭某某同意以自有轿车(车牌号为辽XXX**)价格198000.00元偿还贷款本息。陈某及郭某某同意以在中交一公局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80869.65元中的264514.52元(系陈书岐建兴高速工程保证金)偿还贷款本息。陈某、郭某某负责配合房屋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 本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