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民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姣洁、查元元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姣洁,查元元,刘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姣洁,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文,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元元,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学云,系查元元之父,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春,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建国,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代表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姣洁与被上诉人查元元、原审第三人刘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刘姣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姣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姣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刘姣洁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不予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文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余以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诗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