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杨帆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系该局局长。地址:文山市西正街88号。委托代理人:金荣卫,现住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帆,1983年4月16日生,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杨帆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帆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行非诉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文行非诉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