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越翔与赖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越翔,赖永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359号原告许越翔,男,汉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委托代理人:钟指葵,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永权,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越翔与被告赖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越翔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越翔以与被告赖永权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越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已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许越翔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