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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越翔与赖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越翔,赖永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359号原告许越翔,男,汉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委托代理人:钟指葵,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永权,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越翔与被告赖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越翔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越翔以与被告赖永权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越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已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许越翔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