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民终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吴贵修、李玲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贵修,李玲珍,董正莲,吴兴生,魏宗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贵修,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珍,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正莲,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原审被告:吴兴生,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审被告:魏宗莲,女,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吴贵修、李玲珍因与被上诉人董正莲及原审被告吴兴生、魏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吴贵修、李玲珍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获准许,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吴贵修、李玲珍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贵修、李玲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何绍建审判员  赵 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