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郭有朝与康亚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朝,康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郭有朝,男,1959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航空,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卞秀琴,女,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康亚利,男,1962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有朝与康亚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49036.93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50000元,法院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款2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6)陕0481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