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乔某与实业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实业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268号原告:乔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五色土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佳宁里22-1-602。法定代表人:靳智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春玲,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实业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诉争房屋的设定有抵押权利人,且案由应为合同履行纠纷,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乔某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王 审 判 员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硕天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