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添庆与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添庆,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951号申请执行人王添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笛,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申请执行人王添庆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0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添庆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添庆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添庆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添庆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95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