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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程都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188号张某某、程都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程都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刑初5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都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都莎都已支付申请人张某某赔偿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5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188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