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纪伦与温书星、孙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纪伦,温书星,孙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10号原告:周纪伦,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被告:温书星,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孙江涛,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周纪伦与被告温书星、孙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经本院通知原告周纪伦,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周纪伦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