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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纪伦与温书星、孙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纪伦,温书星,孙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10号原告:周纪伦,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被告:温书星,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孙江涛,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周纪伦与被告温书星、孙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经本院通知原告周纪伦,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周纪伦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