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谭镇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镇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472号被执行人谭镇汶,男,199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02刑初字2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谭镇汶财产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0元,未履行20,0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毅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