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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谭镇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镇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472号被执行人谭镇汶,男,199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02刑初字2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谭镇汶财产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0元,未履行20,0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毅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