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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张祖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李恩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995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原告张祖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李恩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5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3100元,计4150元,由原告负担1245元,被告李恩义负担290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156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3100元,计8776元。由原告负担2632.80元,被告李恩义负担6143.20元”。审 判 长  李德民人民陪审员  金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