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红喜与邓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喜,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651-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喜。被执行人邓虎。李红喜与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红喜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3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立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但是该房产登记为桂阳县城关镇陶瓷岭1幢505号,实际核实该处只有501与502房,没有505房,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本案标的为3万元,查封标的物远远大于执行标的。本案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红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红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