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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雍定扣与被告林永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定扣,林永道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10209号原告:雍定扣,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林永道,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雍定扣与被告林永道欠款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雍定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永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雍定扣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被告林永道处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水湾工地从事瓦匠工活,共工作了36天,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工资,尚欠工资3480元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34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永道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林永道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雍定扣人民币3480元,注明3月15日付。被告林永道嗣后未能支付上述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林永道出具欠条,言明欠原告雍定扣工资款3480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林永道应及时支付,现其拖久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林永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永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雍定扣工资款348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永道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审 判 长  滕 清人民陪审员  金先超人民陪审员  王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