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头道桥镇二宽摩托车经销部与杨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头道桥镇二宽摩托车经销部,杨金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76号原告:杭锦后旗头道桥镇二宽摩托车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经营者:王永志(又名王二宽),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杨金福(又名杨金发),男,194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杭锦后旗头道桥镇二宽摩托车经销部与被告杨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杭锦后旗头道桥镇二宽摩托车经销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头道桥镇二宽摩托车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头道桥镇二宽摩托车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姜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逸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