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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峰诉被告汨罗市公安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汨罗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1行初6号原告何峰,男,1980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告汨罗市公安局,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建设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刘四清,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峰诉被告汨罗市公安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峰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的问题已经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琪琳审 判 员  徐干辉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