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峰诉被告汨罗市公安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汨罗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1行初6号原告何峰,男,1980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告汨罗市公安局,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建设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刘四清,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峰诉被告汨罗市公安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峰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的问题已经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琪琳审 判 员 徐干辉人民陪审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