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国兴与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兴,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兴,男,回族,1953年1月12日出生,开封市人,初中文化,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002037-X。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万善街建业熙和府第壹幢*单元贰层*户。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王国兴申请执行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王国兴借款49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王国兴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72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4972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