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838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市支行人民路工业区分理处婚后共同财产6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自愿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75)的工资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提出的保全申请,系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某所在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市支行人民路工业区分理处6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二、冻结申请人陈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军纺支行(卡号62×××75)20000元的工资余额。期限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