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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庞宝良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3505号起诉人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臻家。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依法通知起诉人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起诉人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起诉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念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雨欣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