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常恩与王为忠、李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常恩,王为忠,李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442-1号原告:赵常恩,男,1951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代理人:孙先进,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为忠,男,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李静,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常恩诉被告王为忠、李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常恩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常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常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常恩负担。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