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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德花与李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花,李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402号原告:王德花,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临沂市万方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骋,男,1988年9月24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花诉被告李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花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崔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