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化友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化友,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李化友,男,汉族,1949年9月20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李化友申请执行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