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建民、应新伟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建民,应新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建民,男,汉族,1959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新伟,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姚建民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40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姚建民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德清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应新伟起诉要求上诉人姚建民归还欠款及利息,接收货币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