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荆学毅、平度市花生协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学毅,平度市花生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荆学毅,男,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花生协会,住所地平度市扬州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俊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学毅与被执行人平度市花生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