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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明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亮,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芜湖市华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我院决定逮捕。辩护人张徐兵,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周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亮及其辩护人张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明亮饮酒后从方某二期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准备回其住处(牌号为冀E×××××)。当其行驶至徽州路与纬四路交叉口附近时,车辆与路边灯杆发生碰撞,致使车辆以及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明亮通过过路司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场后被告人陈明亮主动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之后经检测被告人陈明亮血液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亮在案发后能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张徐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陈明亮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二、被告人陈明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陈明亮认罪悔罪、属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予以缓刑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明亮在位于市鸠江区柏庄官邸小区的同事家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晚22时许,被告人陈明亮离开同事家乘坐出租车到方某宽席某府酒店门口停车场,去取其个人车牌为冀E×××××名爵牌小型轿车,取到车后被告人陈明亮驾驶该车准备回其住处。晚23时许,被告人陈明亮驾驶车辆行至徽州路与纬四路交叉口附近时,其车辆前部与人行道上路灯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以及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明亮因自己手机没电,请求过路司机帮助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警察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明亮主动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警察现场对被告人陈明亮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9mg/100ml。经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陈明亮血液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系醉酒。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明亮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下载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乙醇浓度检测结果报告单、证人汪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明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明亮主动请求他人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明亮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明亮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属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明亮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明亮虽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但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不宜宣告缓刑,对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明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