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郑重诉被告田景晓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郑重,田景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撤1号原告张郑重,男,1993年12月11日生,瑶族,辰溪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德欢(系原告张郑重之父),男,汉族,辰溪县人。被告田景晓,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欧远喜(系被告田景晓妻兄),男,1958年4月9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原告张郑重因申请人田景晓与被执行人覃玉喜执行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223民督8号支付令,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郑重以与被告田景晓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郑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郑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郑重负担。审 判 长 覃刚春审 判 员 刘小山人民陪审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