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刘义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刘义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30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508729。法定代表人:毛西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义奎,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被告刘义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朝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