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4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顾敏与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敏,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848号原告顾敏,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4日,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勇、黄兢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34961817)。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源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斌。本院受理原告顾敏诉被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查明,原告顾敏和被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收到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本案被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顾敏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起诉在前。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顾敏诉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入昆明赛格迈电气有限公司诉顾敏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陈春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富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