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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徐守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明,徐守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463号原告王小明,男,现住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斌,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依兰县。被告徐守志,男,现住依兰县。原告王小明与被告徐守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斌,被告徐守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六亩水田承包地。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的儿子王伟斌与被告是朋友,2000年王伟斌向被告借款20,000.00元。2004年在没有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与王伟斌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原告的六亩水田以3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王伟斌的20,000.00元借款抵顶部分转让费,被告又给王伟斌10,000.00元后侵占原告土地至今。被告辩称,原告的儿子王伟斌欠我20,000.00元钱,月利1.5分,王伟斌与我商量,要将4.9亩旱田以3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抵顶欠款和利息,我考虑王伟斌没钱还我,我就同意了,当时在村委会签的合同,村支书、村主任和会计都在场,村干部起草的合同,原告也在场同意,合同一式三份,村委会一份,我一份,原告和王伟斌一份,我的那份丢了,村委会那份因着火烧毁了,这块土地转到我手几年后,经村委会统一改造成水田,当时旱田的价格大约是每垧3,000.00元,现水田价格上涨,原告才想要回土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王伟斌转让土地,原告王小明是否知情和同意,王小明向法庭递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承包土地地块面积证明一份,证明王小明承包土地7.38(小)亩。被告徐守志向法庭递交如下证据:证据A、依兰县宏克力镇宏克力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徐守志与王小明的儿子王伟斌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经村委会同意,并且王小明也在场同意,该转让有效。对原告递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递交的证据,原告认为自己没有在转让合同上签字,转让无效,并且出具证明的会计张亚洲与被告是同学关系。本院认为,村会计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与王伟斌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原告王小明在场,对转让知情,没有反对,视为对转让行为的认可,转让有效,本院对证据A予以采信。依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王小明没有承包到土地。2000年原告王小明的儿子王伟斌向被告借款20,000.00元,双方并约定了利息。2004年宏克力镇临江村进行土地小调整,给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户补地,按原告家庭四口人,每人四亩地进行补地,原告家庭共补地1.6垧旱田。同年,王伟斌与被告协商,将家庭承包的土地4.9亩(7.38小亩)以30,000.00元价格转让给被告,用王伟斌欠被告的20,000.00元顶抵部分转让费,王伟斌和被告徐守志共同到村委会,由村干部帮助起草转让合同后双方签字,原告王小明参与合同签字的过程,对土地转让知情,并未反对。合同签订后,被告徐守志又给付王伟斌转让费10,000.00元。被告徐守志经营该土地几年后,经村委会统一规划改造成水田,并一直经营至今。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伟斌与徐守志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并经村委会帮助起草转让合同,原告王小明参与合同起草、签字的全过程,对土地转让知情,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原告王小明认可和村委会同意,该转让合同有效。原告看近年来水田承包价格上涨,以土地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认为转让无效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王伟斌与被告徐守志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未经自己同意,转让无效,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的4.9亩土地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小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惠靖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