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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平诉被告郝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平,郝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064号原告胡小平,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军,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1郝栋,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城郊乡。被告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负责人:廖文常,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胡小平诉被告郝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小平于2017年5月22日以已与被告郝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源认为:原告胡小平以已与被告郝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平撤回对被告郝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被告郝栋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士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