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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史瑞雪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瑞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瑞雪,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瑞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耕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瑞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8日21日许,被告人史瑞雪酒后驾驶陕DJ88**号马自达牌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防洪渠十字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史瑞雪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76.70㎎/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瑞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史瑞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21日许,被告人史瑞雪酒后驾驶陕DJ88**号马自达牌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防洪渠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史瑞雪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76.70㎎/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史瑞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车辆、驾驶人员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陕西核工业215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瑞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瑞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瑞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保民人民陪审员  王增明人民陪审员  张余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