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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宜昌华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明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华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明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033号原告:宜昌华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泰苑A栋二单元303室。法定代表人:杜支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明树,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凌公司与被告刘明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凌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明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凌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昌华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华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