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郭世轰、彭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郭世轰,彭春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第5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1号。负责人盘仲廷,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海,该分行员工。被告郭世轰,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被告彭春玲,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被告郭世轰、彭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杏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允或不准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