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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丰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丰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570号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家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赟,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丰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丰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