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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上高县三德建材有限公司、晏里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高县三德建材有限公司,晏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74号申请执行人:上高县三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74958370L定代表人:况社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晏里斌,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上高县三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晏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晏里斌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