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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狄振中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3刑初3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狄振中,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居住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因本案,2016年8月1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黑宝检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振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并于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娄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振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狄振中驾驶黑D8XX**号厢式货车在S205公路郝家村路口处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被害人赫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相撞,造成农用四轮车乘车人即被害人魏某1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狄振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经侦查,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狄振中向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狄振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自首情节,提出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狄振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狄振中驾驶黑D8XX**号厢式货车沿S205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郝家村路口处时,与相同方向被害人赫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相撞,造成农用四轮��乘车人即被害人魏某1当场死亡、被害人魏某2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狄振中亦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狄振中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魏某1符合生前钝器外作用头面部,造成全颅崩裂而死亡。经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狄振中驾驶超载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赫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载人规定是引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魏某1、魏某2无责任。另查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害人魏某1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告人狄振中赔偿被害人魏某1近亲属各项损失及被害人赫某某车辆损失共计170000元;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狄振中与被害人魏某1近亲属、被害人魏某2、被害人赫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魏某2的损失由被害人赫某某负责赔偿,被告人狄振中的损失由被告人狄振中自行承担。被告人狄振中取得了被害人魏某1近亲属、被害人魏某2及被害人赫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狄振中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S205公路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郝家村��口处及现场情况。3.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2016]医检字第939号、第940号乙醇定量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狄振中及被害人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均未检出。4.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吸毒检测报告,证实2016年8月1日,被告人狄振中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板检测呈阴性。5.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宝)公(刑技)鉴(法病)字[2016]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魏某1符合生前钝器外作用于头面部,造成全颅崩裂而死亡。6.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宝公交认字[2016]第2016073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狄振中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赫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魏某1、魏某2无责任。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关于赫某某驾驶证及车辆说明,证实被告人狄振中持有C1型驾驶证,未查询到被害人赫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及肇事车辆情况。8.黑龙江省宝清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狄振中与被害人魏某1近亲属、被害人魏某2、被害人赫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9.被告人狄振中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狄振中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被害人赫某某的陈述,2016年7月31日晚上8点钟,我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在双阳矿西边装了一车西瓜,载着我妻子魏某1和我小舅子魏某2沿S205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要回宝清镇,当行至肇事地点时,我听见车后面咣的一声响,然后我车就失控往前冲,这时我就发现我车左边翅膀上魏某1不见了,然后我就停下车,往北走去找。我往北走了大概几十米,看见撞我车尾部的那台白色货车停在道路上,我妻子魏某1在货车左前轮下面趴着不动了。11.被害人魏某2的陈述,2016年7月31日,赫某某叫我帮他拉西瓜,我们在友谊县七分厂买的西瓜。装完西瓜后,我乘坐赫某某驾驶的四轮车往宝清镇走,当行至郝家村路段时,我们车对面过来一台大货车,在我们两车刚会过去时,我就听见咣的一声,四轮车就失控了。我往后一看,在我们车后面道路上停着一台车,左侧翅膀上坐着的魏某1没有了,我就跳下来往后跑,跑到那台货车附近,我趴在地上一看,发现魏某1倒在货车底下。1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2016年7月31日20时50分许,我儿子狄振中驾驶货车在友谊县进的香瓜,沿S205公路由北向南往八五三农场走,当车行至郝家村路口处时,对面过来几台大车,灯光晃得我们看不见前面道路情况,突然我看见我们车前面同方向有台四轮拖拉机,我就赶紧说:“慢点儿、慢点儿”,这时我儿子赶紧踩刹车也来不及了,就与前面的四轮拖拉机撞上了。事故发生后,我儿子拨打的110和120。13.被告人狄振中的供述,2016年7月31日晚上,我驾驶黑D8XX**号货车由北向南去八五三农场,当行至肇事地点时,对面过来车,灯光非常亮。这时我突然发现我车前方有台四轮车,我就刹车,接着就撞上了,把四轮车左侧边上的乘车人摔掉地上,给轧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振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狄振中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狄振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狄振中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1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考虑对被告人狄振中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狄振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狄振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艳    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苏咸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晓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