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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世成诉被告曲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成,曲国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04号原告周世成,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曲国林,身份信息不详,住所地辽源市。原告周世成诉被告曲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周世成。审判长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