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世成诉被告曲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成,曲国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04号原告周世成,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曲国林,身份信息不详,住所地辽源市。原告周世成诉被告曲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周世成。审判长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