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陈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陈凤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156号原告:张勇,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陈凤君,男,约50岁左右,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张勇与陈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配 微信公众号“”